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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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提供了被我局查封的压力容器【产品编号:R131286】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使用单位: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产品名称:灭菌器容器/600×1000(单门),发证日期:2015年07月13日,完成最后一次年度检验的日期是2018年12月26日。当事人的被授权人设备科主任解释说因为该院安全管理员梁远强要换岗,新接替的林锦妹刚接手,疏忽了2019年度检验,下次定期检验日期是2021年5月5日,所以医院使用了逾期未检的压力容器。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产品编号:R131286】未经定期检验。 ...更多 | 罚款:3.0(万元) | --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4 | (惠城)市监桥西处字〔2021〕第04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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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300特W26320151199 |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 2099-12-31 |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 | 124413034566943387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变更:住所: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铁门扇村寨背地段(区应急局对面) | 2021-04-16 | 2026-04-15 | 中共惠州市惠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3 | 惠卫印鉴卡字﹝2023﹞48号 |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卫生许可(变更) | 2023-07-24 | 2025-06-23 |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 |
4 | 惠卫印鉴卡字﹝2022﹞39号 |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卫生许可(换卡) | 2022-07-28 | 2025-06-23 |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 |
5 | 144138100173 | -- | 举办单位: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 2099-12-31 | 惠州市惠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6 | (441302)市监(特)准许字﹝2021﹞第0097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首次登记 | 2021-01-29 | 2099-12-31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YSD2021541024 |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受理决定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21-06-01 | 2026-04-15 | 惠州市惠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8 | YSD2022513177 |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受理决定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22-03-21 | 2026-04-15 | 惠州市惠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9 | 惠卫印鉴卡字﹝2022﹞38号 |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卫生许可(变更) | 2022-07-28 | 2025-06-23 |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 |
10 | 124413034566943387002U | 排污许可证 | 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 2024-01-30 | 2029-01-29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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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7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1 被告: 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 | 3030375 | 一、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1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129939.0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43元(缓交),由原告L某某1负担15521.5元,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负担15521.5元。原、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分别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16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7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甲 被告: 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 | 3030375 | 一、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甲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129939.0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43元(缓交),由原告L某某甲负担15521.5元,被告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负担15521.5元。原、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分别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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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7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