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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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0702民初1367号 | 原告 | - | 61013 |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己于2020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J某某将涉案租赁物返还给原告潍坊市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并以租赁费25000元/年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三、原告潍坊市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支付被告J某某补偿款33013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6013元。
四、驳回原告潍坊市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J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负担323元,被告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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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潍坊市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 被告: J某某,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姜家门市部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潍坊市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 被告: J某某,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姜家门市部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潍坊市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 被告: J某某,潍城区望留供销合作社姜家门市部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