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慈湖第一小学

正常 长三角华东
许元媛
12340503485409786D
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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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05号
原告
原告:
马鞍山市慈湖第一小学
被告:
L某某
2750
一、原告马鞍山市慈湖第一小学与被告L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空其承租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路沿街的一间门面房并返还给原告马鞍山市慈湖第一小学;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慈湖第一小学租金2750元(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 四、驳回原告马鞍山市慈湖第一小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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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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