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陈德如
92140110MA0J8YB86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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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晋源区罗城村高速口南侧西11号门一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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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6
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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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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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城工商所
--
--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晋0105民初2807号
被告
原告: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
被告:
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G某某,G某某,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C某某,H某某,陈德俊,C某某
1553978.1
一、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G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5万元;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203978.10元(含复利);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含复利)。 二、被告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C某某、H某某、C某某、C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C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G某某、G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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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2
合同纠纷
(2020)晋0105民初2805号
被告
原告: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
被告:
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C某某,陈德俊,C某某,H某某,G某某,G某某
3741946.64
一、被告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4万元;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261946.64元(含复利);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7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含复利)。 二、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C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G某某、G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C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G某某、G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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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3
合同纠纷
(2020)晋0105民初2796号
被告
原告: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
被告:
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郭国强,G某某,陈德俊,C某某,H某某
2257587.02
一、被告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C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借款本金105万元,截止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20454.11元、罚息137132.91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0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C某某、C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H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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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G某某、G某某、H某某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晋0105民初2796号
被告
原告: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
被告:
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0-0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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