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肖宁
9113040060115569X8
158043.5073万元人民币
-
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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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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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吴卫东、刘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藏格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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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12-18
深证上〔2020〕1239号
2
一、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9%;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含相关的其他收益),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90%。上述事项导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3.11%和净资产的3.68%;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0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0.05%和净资产的0.06%,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2.99%和净资产的3.59%。上述事项导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藏格控股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用虚假贸易业务预付账款、钾肥销售业务应收账款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共计2,214,025,844.23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归还占用资金50,325,660.0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163,700,184.23元。藏格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藏格控股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藏格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肖永明作为藏格控股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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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藏格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600000
青海证监局
2019-11-28
--
3
信息披露违法
其他
对藏格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600000
青海证监局
2019-11-28
--
4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其他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09-06
--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07
〔2016〕豫01执恢2号
6
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其他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12-29
--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路联、张春生)
其他
--
--
中国证监会
2014-10-13
--
8
金谷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金谷源、路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张春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金谷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人民币99,712,91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暂计至2011年12月31日止)人民币35,178,714元。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冀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金谷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昆山宏图借款73,916,570元及损失3,695,828.5元。驳回原告昆山宏图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4月27日公告的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二、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73,916,570元及利息。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本金25,796,340元及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8月21日公告的2012年半年报、2013年4月27日公告的2012年年报、2013年8月2日公告的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三、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昆山宏图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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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对金谷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二、对路联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三、对张春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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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中国证监会
2014-10-13
〔2014〕1号

裁判文书 18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青01民初1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9-18
2
--
(2023)青28民辖终23号
原告
-
--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2023)青2801民初1749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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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3
--
(2023)青28民终254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66.87元,由上诉人格尔木藏格嘉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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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4
--
(2023)青2801民初1749号之二
原告
原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
准许原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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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5
--
(2023)青2801民初1655号之一
其他
-
--
(2023)青2801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十二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补正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裁定书第三页第三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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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6
证券纠纷
(2022)青01民初15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3-24
7
证券纠纷
(2022)青01民初12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余25元退还原告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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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8
证券纠纷
(2022)青01民初12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C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C某某负担,余25元退还C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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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9
证券纠纷
(2022)青01民初1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Z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Z某某负担,余25元退还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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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10
合同纠纷
(2022)青2894民初360号
被告
被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9477811.33
一、被告(反诉原告)格尔木藏格嘉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支付工程款18054328.2元及利息(以3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054328.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主张的1423483.13元);二、被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格尔木藏格嘉锦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格尔木藏格嘉锦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8666.87元,减半收取69333.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34.4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格尔木藏格嘉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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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其他
--
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4-02-26
2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担保纠纷
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林陶瓷(邯郸)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9
3
裁判文书
异议之诉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09-19
4
裁判文书
异议之诉
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孙口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09-19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异议之诉
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孙口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02-16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异议之诉
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孙口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02-16

开庭公告 74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青民终31号
被上诉人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03-29
2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3)青01民初1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3
3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原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01
4
其他
--
上诉人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01
5
其他
(2023)青民终114号
被上诉人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8-02
6
其他
(2023)青民终114号
被上诉人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8-02
7
其他
(2023)青民终114号
被上诉人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8-02
8
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
河南孙口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众同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06-13
9
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
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众同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06-13
10
返还原物纠纷
(2023)青2801民初1749号
原告
原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23-06-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