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畜牧兽医局

正常 西南
朱贵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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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1)云0921民初1415号
原告
原告:
凤庆县畜牧兽医局
--
准予原告凤庆县畜牧兽医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凤庆县畜牧兽医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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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云0921民初65号
原告
原告:
凤庆县畜牧兽医局
被告:
临沧古茶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400000
一、被告临沧古茶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凤庆县畜牧兽医局借款本金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凤庆县畜牧兽医局其它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07.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临沧古茶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之日起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若到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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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3
--
(2014)临中执字第23号
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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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院作出的(2014)临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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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云0921民初65号
原告
原告:
凤庆县畜牧兽医局
被告:
临沧古茶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1-02-09
2
--
(2016)云0921民初18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大寺乡人民政府,凤庆县畜牧兽医局,大寺乡畜牧兽医站
凤庆县人民法院
2016-03-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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