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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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云0921民初1415号 | 原告 | 原告: 凤庆县畜牧兽医局 | -- | 准予原告凤庆县畜牧兽医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凤庆县畜牧兽医局负担 ...更多 | 2021-11-15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云0921民初65号 | 原告 | 原告: 凤庆县畜牧兽医局 被告: 临沧古茶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400000 | 一、被告临沧古茶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凤庆县畜牧兽医局借款本金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凤庆县畜牧兽医局其它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07.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临沧古茶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若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之日起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若到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 | 2021-03-15 |
3 | -- | (2014)临中执字第2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本院作出的(2014)临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09-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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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云0921民初65号 | 原告 | 原告: 凤庆县畜牧兽医局 被告: 临沧古茶公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凤庆县人民法院 | 2021-02-09 | |
2 | -- | (2016)云0921民初18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大寺乡人民政府,凤庆县畜牧兽医局,大寺乡畜牧兽医站 | 凤庆县人民法院 | 2016-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