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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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林地﹞林许延续﹝2023﹞44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省级延期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省级延期 | 2023-06-20 | 2025-06-23 | 省林业局 | |
2 | 尤水审批﹝2023﹞43号 | 朱子文化交流基地基础设施项目报告书的批复 | 准予许可水土保持方案 | 2023-09-08 | 2026-09-08 | 尤溪县水利局 | |
3 | 用字第35042620230000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尤溪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 2023-03-03 | 2026-03-02 |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 |
4 | 尤水审批﹝2023﹞7号 | 准予行政决定书 | 准予许可水土保持方案 | 2023-02-14 | 2099-12-31 | 尤溪县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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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闽04民终1460号 | 上诉人 | - | 95172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3元,由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13 |
2 | 合同纠纷 | (2018)闽0426民初3098号 | 原告 | 原告: 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0565.05 | 一、确认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5月24日解除;
二、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0565.05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标准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50000元;
四、驳回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3元,减半收取1601.5元,由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负担668元,由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1.5元,由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08 |
3 | 合同纠纷 | (2019)闽0426执107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闽0426执1078号执行案件的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26 |
4 | 合同纠纷 | (2019)闽0426执440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8-21 |
5 | 合同纠纷 | (2019)闽0426民初534号 | 原告 | 原告: 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537880 | 一、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2768940元;
二、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9516元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39032元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39032元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39032元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39032元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39032元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39032元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339032元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113100元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113100元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3.44元,减半收取15346.72元,由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7 |
6 | 合同纠纷 | (2018)闽04民终734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27 |
7 | 合同纠纷 | (2018)闽0426民初20号 | 第三人 | 原告: 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64107.8 | 一、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51429元及滞纳金(其中以711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2月23日、2016年2月23日、2016年4月23日、2016年6月23日、2016年8月23日、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标准计算;以165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标准计算);
二、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的商业管理费7678.8元及滞纳金(其中以711元为基数,分别从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23日、2015年7月23日、2015年9月23日、2015年11月23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3月23日、2016年5月23日、2016年7月23日、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标准计算;以568.8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标准计算);
三、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驳回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福建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由H某某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9 |
8 | 合同纠纷 | (2017)闽0426民初203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尤溪县闽中现代物流园,尤溪县人民政府,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9888021.8 | 一、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工程款4944010.9元;
二、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付工程款4944010.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68元,由Y某某负担16834元;由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15 |
9 | 合同纠纷 | (2017)闽0426民初10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860298 | 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前期损失(进场费用)2860298元;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492元,减半收取26746元,由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902元,由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2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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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上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燕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6-07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尤溪县闽中现代物流园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4 | -- | (2024)闽04民终494号 | 上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5 | -- | -- | 上诉人 | -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6 | --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尤溪县闽中现代物流园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7 | -- | (2024)闽0426民初894号 | 被告 | 原告: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8 | -- | (2024)闽0426民初894号 | 被告 | 原告: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9 | -- | (2024)闽0426民初611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10 | -- | (2024)闽0426民初611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尤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