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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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湘1103执恢148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7-20 |
2 | 其他 | (2019)湘1103执1589号 | 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行初169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更多 | 2019-10-31 |
3 | 其他 | (2019)湘1102行审5号 | 申请人 | - | -- | 对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4-16 |
4 | 其他 | (2018)湘11行终156号 | 被上诉人 | - | 40000 | 一、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行初169号行政判决;
二、变更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湘永零运管罚[2016]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改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道县诚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0-31 |
5 | 其他 | (2017)湘1103行初169号 | 被告 | 原告: 道县诚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永州市零陵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 | 驳回原告道县诚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道县诚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15 |
6 | 其他 | (2016)湘1103行初104号 | 被告 | 原告: 道县诚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永州市零陵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 | 一、撤销被告永州市零陵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湘永零运管罚(2016)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告永州市零陵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作为。
三、驳回原告道县诚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永州市零陵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