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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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 鉴于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应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 ...更多 | 3000 |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3-12 | 临市监企处〔2021〕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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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暂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0 | 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赣林地审字﹝2021﹞1360号 |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抚州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年加工 3000 吨农产品项目 | 2021-12-10 | 2099-12-31 | 江西省林业局 | |
3 | (赣F)许字﹝2022﹞第0131号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粮食加工品 | 2022-10-28 | 2026-08-30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91361000751114439R | 设立通知书 | 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作物种子经营,食用菌菌种经营,饲料生产,动物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粮食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木材收购,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林业产品销售,鲜肉批发,装卸搬运,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食品进出口,谷物种植,油料种植,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中草药种植,茶叶种植,含油果种植,水果种植,树木种植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饲料原料销售,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农业机械租赁,包装服务,农业机械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设计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生物饲料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工程管理服务,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农业机械销售,林产品采集,非食用林产品初加工,竹木碎屑加工处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3-06-25 | 2099-12-31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抚州市临川区食许准﹝2021﹞第0002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预包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更多 | 2021-02-08 | 2026-02-07 | 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抚州市临川区食许准﹝2022﹞第1368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销售 | 2022-10-31 | 2026-02-07 |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赣F)许字﹝2021﹞第0079号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粮食加工品 | 2021-08-31 | 2026-08-30 |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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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赣1002民初77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抚州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被告抚州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更多 | 2023-10-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1002民初1662号 | 原告 | 原告: 抚州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2865 | 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抚州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货款128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