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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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TS1242135-2027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2023-11-2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质许可首次发证011043911-20230724-02270 ...更多 | 2023-11-24 | 2027-11-23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外贸备案编号03028109 | 外贸经营资格 | 通过备案 | 2017-06-08 | 2099-12-31 | 市商务局 | |
3 | TS1842098-2026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2022-12-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质许可首次发证 | 2022-12-12 | 2026-12-11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91420100300001777R |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廖方军(董事长)、刘爱华(监事)、汪强(董事)、唐顺杰(监事)、朱涵超(董事)、孙刚(董事)、廖方军(经理)、许萍(监事)、曹明江(董事),【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廖方军 ...更多 | 1992-12-23 | 2042-12-22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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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鄂01民终774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68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7-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执异173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异议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06-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5259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1250000 | 一、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5万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5259号 | 申请人 | - | 1470050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3-31 |
5 | 其他 | (2016)浙0723执3127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6)浙0723执3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8-07-30 |
6 | 其他 | (2016)鄂0106民初6455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东兴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 | 24080 | 准许原告武汉东兴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武汉东兴自动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11-24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723民初01665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 被告: 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5351 | 一、被告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02元,减半收取12251元,由原告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5351元,被告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1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金武商初字第951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 被告: 浙江汉力士船用推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2462750 | 准予原告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2元,已减半收取13251元,由原告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5-09-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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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723民初01665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 被告: 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16-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