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官印龙
913601217994568333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化工大市场D4栋30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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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1217994568333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许可项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易燃液体、遇湿易燃固体、易燃气体、腐蚀品(硝酸类易制爆)、毒害品、氧化剂(双氧水)(共六类)(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批发、零售(贸易无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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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0
2037-03-19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南县税一)许变更准字〔2019〕第(50048)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2019-06-1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
3
南县税一 许变准字 〔2019〕 第(50048) 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2019-06-1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县税务局
4
旧标准
--
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099-12-31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1民初33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官印龙,南昌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241700.49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75607.83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官印龙交通事故垫付款166092.66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计1522.5,由被告官印龙负担。鉴定费2100元(已由原告Z某某垫付),由被告官印龙负担10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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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1民初33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南昌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18-10-16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赣0121民初33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G某某,南昌绿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18-10-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