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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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皖0191执13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皖019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3-08 |
2 | 其他 | (2019)皖0191执139号 | 被执行人 | - | 410057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08元【返还咨询费用198049元、利息8802(暂计至2018年9月26日,以1980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2154元,执行费30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1-25 |
3 | 合同纠纷 | (2018)皖01民终6109号 | 上诉人 | - | 1522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5元,由上诉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06 |
4 | 合同纠纷 | (2018)皖0191民初1217号 | 被告 | 原告: 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 被告: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198049 | 被告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返还咨询费用198049元、利息(以1980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为2154元,由被告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