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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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10-16 |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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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云07执55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8-08-30 |
2 | 其他 | (2017)云07执异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7执55号之七执行裁定,即撤销追加D某某、Z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7-02-24 |
3 | 其他 | (2016)云执复91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7
执55号之六异议裁定;
二、发回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12-26 |
4 | 合同纠纷 | (2016)云07民初11号 | 被告 | 原告: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丽江天鹰志实业有限公司,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15724569.39 | 一、由被告丽江天鹰志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止的利息634569.39元,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由丽江天鹰志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万元。
三、由被告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列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21140元,由被告丽江天鹰志实业有限公司、华坪县定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始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皆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不自觉履行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