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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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豫0325财保189号 | 申请人 | - | 150000 | 对被申请人N某某在农业银行嵩县车村分理处账户(银行账号:62×××74)和被申请人嵩县凯元矿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嵩县车村分理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16×××14)内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暂由申请人洛阳隆福商贸有限公司垫付,待结案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