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农资专业合作社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陈进明
91440811724795128Y
20万元人民币
-
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铺仔圩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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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粤民申1141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12-23
2
其他
(2019)粤0811执17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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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3
其他
(2019)粤08民终267号
被上诉人
-
4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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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4
其他
(2018)粤0811民初529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湖光农资专业合作社
被告:
L某某
12000
一、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腾迁及交还其承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位于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铺仔圩黄海公路,四至为:东至东岭村小路和锦平五金建材批发部(原名为供销社门市部),南至东岭村小路,北至黄海路(现亦名大寨路),西至东岭村小路,面积为180平方米),亦为证号"麻府国用(2000)字第0000538号国土证"所标明的宗地图所示的180平方米土地】给原告。 二、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用费10500元(从2011年6月8日起按照1500元/年计至2018年6月8日止)。2018年6月9日后的占用费亦按照1500元/年继续计付至被告履行搬迁义务止。 如果被告L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湛江市湖光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7410元,被告L某某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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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5
合同纠纷
(2016)粤0811民初646号
原告
原告:
湛江市湖光农资专业合作社
被告:
L某某
10000
准许原告湛江市湖光农资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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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19)粤08民终267号
被上诉人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6
2
其他
(2016)粤0811民初646号
其他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2016-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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