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汪兴洋
9134010057573353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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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城和颂阁2幢19层1905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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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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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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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皖0111民初247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73875
一、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金266375元、律师费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以2663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6584元,由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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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2
合同纠纷
(2018)皖01民辖终530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8-02
3
合同纠纷
(2017)皖0111民初247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驳回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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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4
合同纠纷
(2017)皖01民终207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45元,由上诉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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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5
合同纠纷
(2016)皖0104民初3928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64507
一、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264507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由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5元,减半收取计3022.5元,由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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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6
合同纠纷
(2016)皖0103民初1222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准许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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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7
合同纠纷
(2016)0103民初1222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准许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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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01民申36号
申请人
-
--
准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016-04-0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皖01民申36号
申请人
-
--
准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016-04-08
10
其他
(2016)0111执277-1号
被执行人
-
5098506
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98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9958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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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6)皖0104民初3928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塔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07-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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