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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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新0102民初1803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B某某,新疆图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78026.3 | 一、被告B某某支付原告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8246.74元;
二、被告B某某支付原告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利息403.27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卜某应给付原告天山防水公司款项合计88650.01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89376.29元,核定给付标的88650.01元,占请求标的的99.19%,案件受理费2034.4元,减半收取10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山防水公司负担8.24元,被告B某某负担1008.96。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山防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兵0601民初1592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106314.8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9604元、利息6710.8元,利息从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以上合计106314.8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9 |
3 | 劳动争议 | (2016)兵0601民初130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和 被告: 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68.8 | 驳回原告Z某某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78.8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Z某某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