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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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103民初12672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06484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3242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5324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计566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105民初9102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 | 70000 | 一、被告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
二、被告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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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103民初12672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12-1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105民初9102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鲁迈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蓝翔职业培训学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