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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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40400343951932B | 注销 |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及设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灯箱、霓虹灯、标牌的设计制作,水电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家具、家用电器、卫生洁具、工艺品(不含文物)、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 ...更多 | 2020-11-13 | 2099-12-31 | 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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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404执12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皖0404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1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404执122号 | 其他 | - | 75723 | 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田家庵区爱德家木门店拖欠的货款757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交纳执行费1036元 ...更多 | 2021-01-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404民初1661号 | 被告 | 原告: 田家庵区爱德家木门店 被告: 淮南市春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75723 | 被告淮南市春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田家庵区爱德家木门店的货款7572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被告淮南市春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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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404民初1661号 | 被告 | 原告: 田家庵区爱德家木门店 被告: 淮南市春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