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方立军
91510114686335357G
10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踏水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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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114民初27号
被告
-
178800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800元;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货款12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15元,被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71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反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反诉原告已垫付,(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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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01民终6187号
被上诉人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川0114民初2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新都区人民法院
2016-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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