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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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0114民初27号 | 被告 | - | 178800 |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800元;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货款12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15元,被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71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反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反诉原告已垫付,(反诉被告)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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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1民终6187号 | 被上诉人 |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0114民初27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宏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常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16-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