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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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503执11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4)浙0503执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2-23 |
2 | 其他 | (2023)浙0503执恢173号 | 申请人 | - | -- | 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据以申请的(2020)浙0503民特9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3-30 |
3 | 合同纠纷 | (2023)浙0503民初27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W某某,Y某某,S某某,Q某某 | 211256.48 | 一、限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复息11256.48元(已经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Y某某、S某某、Q某某对被告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Y某某、S某某、Q某某对本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W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9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被告W某某、Y某某、S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3-03 |
4 | 合同纠纷 | (2021)浙0503执恢33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1-10-09 |
5 | 合同纠纷 | (2020)浙0503执189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89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3-18 |
6 | 合同纠纷 | (2020)浙0503执恢253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07-09 |
7 | 合同纠纷 | (2020)浙0503民初16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D某某,S某某,Z某某,S某某,Y某某,F某某 | 203853.62 | 一、限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利息3853.62元(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暂计算到2019年11月27日,从2019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S某某、Z某某、S某某、Y某某、F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S某某、Z某某、S某某、Y某某、F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被告D某某、S某某、Z某某、S某某、Y某某、F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18 |
8 | 合同纠纷 | (2020)浙0503执恢26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02-13 |
9 | 合同纠纷 | (2019)浙0503执1738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02-12 |
10 | 其他 | (2019)浙0503民初144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M某某,D某某 | 309108.63 | 一、限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9108.6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2019年3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2.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W某某、Z某某、M某某、D某某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W某某、W某某、Z某某、M某某、D某某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69元,财产保全费2066元,合计诉讼费5035元,由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M某某、D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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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503民初27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W某某,Y某某,S某某,Q某某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浙0503民初202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Y某某,Y某某,F某某,W某某,Y某某,Y某某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22-06-16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503民初144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M某某,D某某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503民初348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S某某,Z某某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09-13 | |
5 | 其他 | (2017)浙0503民初169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湖州久丰电磁线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7-07-17 | |
6 | 其他 | (2017)浙0503民初168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湖州丝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京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X某某,Z某某,X某某,P某某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7-07-17 | |
7 | -- | (2015)湖浔双商初字第1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G某某,Y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L某某,Y某某,Y某某,H某某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5-05-06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湖浔双商初字第3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支行 被告: 湖州莫蓉纺织有限公司,X某某,Y某某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4-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