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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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110441400202203001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2-03-25 | 2099-12-31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丰环审﹝2018﹞33号 | 关于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LNG气化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 2018-12-15 | 2099-12-31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 |
3 | 梅环丰审﹝2022﹞09号 | 关于广东宇星阻燃安全材料研究院及绿色阻燃新材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 2022-08-12 | 2099-12-31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 |
4 | 5110441400202203001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2-03-25 | 2099-12-31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441423)市监(特)许准字﹝2022﹞00126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 2022-10-10 | 2099-12-31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91441423707580328U003U | 排污许可证(延续) | 单位名称: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精化车间) 注册地址: 丰顺县汤南镇龙上埔 法定代表人: 罗宏波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龙上埔 行业类别: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707580328U 有效期限:自2023年07月23日至2028年07月22日止 ...更多 | 2023-07-23 | 2028-07-22 |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 |
7 | 2018-441423-45-03-008093 | -- | 项目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1116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拟在厂区内建设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场地与设备,安装一个60立方米容量的LNG卧式低温储罐,用于厂区内锅炉的燃料供应。 ...更多 | -- | -- | 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 |
8 | 5110441400201907000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19-07-12 | 2099-12-31 |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2150441400202112000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1-12-09 | 2099-12-31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2150441400202112000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2021-12-29 | 2099-12-31 | 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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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18819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皓普科技有限公司 | 89600 | 被告中山市皓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9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93元,合共21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皓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9元(被告中山市皓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皓普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2071民初18819号 | 申请人 | - | 97305.6 |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皓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730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6-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甘0402执1345号 | 申请人 | - | 356617.71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金锑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617.71元(含执行费5249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银金锑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银金锑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6-2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785民初1355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科本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6.25元、保全费2757.5元,由原告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6-23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湘1381民初111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Y某某,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对被告Y某某、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宇星阻燃新材有限公司埔寨车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1-03 |
6 | 其他 | (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3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美之彩塑化有限公司 | 102000 | 被告佛山市南海美之彩塑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2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宇星阻燃新材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案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本案没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故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03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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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1423民初40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永乐胶带有限公司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24-04-12 | |
2 | -- | (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3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宇星阻燃新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海美之彩塑化有限公司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