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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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601212018B01450 | -- | 工业用地 | -- | 2068-05-30 | 南昌县国土局 | |
2 | 南昌县食许准﹝2022﹞第0031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销售 | 2022-01-10 | 2027-01-09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南住建消竣验字2023第﹝00029﹞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济民可信南昌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综合车间1、综合车间2、回收车间、危险品库、氢化车间及专用配电室、环保预处理厂房) ...更多 | 2023-08-03 | 2099-12-31 |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JX20190037 | 药品GMP证书 | 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含激素类) | 2019-08-10 | 2024-09-09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5 | 暂缺 | -- | 不予许可 | -- | 2099-12-30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6 | JY33601210112448 | 食品经营许可 | 允许经营 | 2022-01-10 | 2027-01-09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赣20160068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1.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国药大道888号: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含激素类),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微丸),(含前处理及提取),原料药(发酵虫草菌粉:A线,天麻蜜环菌粉,发酵虫草菌粉:C线),颗粒剂***2.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泊路388号:中药饮片(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原料药(哌柏西利,乙磺酸尼达尼布,发酵虫草菌粉,间苯三酚,奥拉帕利,硫酸艾沙康唑,瑞卢戈利)*** ...更多 | 2020-11-13 | 2025-11-12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8 | 南昌县食许准﹝2022﹞第1447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 | 2022-12-02 | 2027-01-09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3601212022080403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总建筑面积876.36平方米 | 2022-08-04 | 2099-12-31 |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南行审投资投字﹝2020﹞215号 | 南行审投资投字【2020】215号 | 南行审投资投字【2020】215号 | 2020-05-18 | 2099-12-31 |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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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赣0121民初194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 | 68276.64 | 一、确认原告X某某与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工资308元、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102.25元、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212.38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879.43元、2019年年终奖4710.58元,合计15213元;
三、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064元;
四、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06 |
2 | 劳动争议 | (2020)赣0121民初192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 | 71013.17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4日终止。
二、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工资845元、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527.59元、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042.64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196.39元、2019年年终奖5083.17元,合计14695元。
三、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6318.38元。
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8 |
3 | 其他 | (2017)豫1303民初3467号 | 被告 | 原告: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 | 358533 | 准许原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8元,减半收取3339元,由原告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6-16 |
4 | 合同纠纷 | (2010)洪民二初字第2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 被告: 江西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 | 75898000 | 一、被告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阳明路支行借款本金3794.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每份合同为准。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3794.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义务。案件受理费231545元由被告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0-06-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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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赣0121民初194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7-20 | |
2 | 劳动争议 | (2020)赣0121民初192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7-20 | |
3 | 劳动争议 | (2020)赣0121民初192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西国药有限责任公司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