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万丙涛
913705006601996096
--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66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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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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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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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7)鲁05民终970号
被上诉人
-
132700
准许上诉人C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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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6)鲁0502民初180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H某某,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119302.7
一、原告C某某的残疾赔偿金37232.4元、医疗费178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误工费6372元、护理费3187.09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64151.35元,扣减被告H某某已赔付的36000元为28151.35元,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 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鉴定费310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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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H某某,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