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欧庙镇何湾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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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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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0602民初1564号
原告
原告:
襄城区欧庙镇何湾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Z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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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除租赁期间在何湾村小学内自建的设施及附属物(包括自建的猪圈、树木和种植的农作物);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襄城区欧庙镇何湾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租用的何湾村小学房屋及全部场地; 三、驳回原告襄城区欧庙镇何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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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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