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中
马红兵
914105007805224314
50万元人民币
-
安阳市铁西路9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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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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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2)北民一初字第112号
原告
原告:
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B某某
8374
一、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374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B某某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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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8
2
其他
(2012)北民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
-
16748
一、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37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保证金500元、电梯费66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前一、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元7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元,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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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3
合同纠纷
(2012)北民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
-
16748
一、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374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保证金500元、电梯费66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前一、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元72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元,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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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5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3-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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