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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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1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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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2)北民一初字第112号 | 原告 | 原告: 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B某某 | 8374 | 一、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374元;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B某某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6-28 |
2 | 其他 | (2012)北民一初字第111号 | 原告 | - | 16748 | 一、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37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保证金500元、电梯费66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前一、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元7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元,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4-10 |
3 | 合同纠纷 | (2012)北民一初字第111号 | 原告 | - | 16748 | 一、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374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保证金500元、电梯费66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前一、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元72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反诉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8元,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4-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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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58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安阳市富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