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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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豫0927执4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11-05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豫0927民初587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钰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高淳县淳溪镇宏云建材经营部,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前第一分公司 | 178453 | (2021)被告高淳县淳溪镇宏云建材经营部支付原告山东钰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制作安装款178453元及利息(按照本金178453元、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021)驳回原告山东钰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3元,由被告高淳县淳溪镇宏云建材经营部负担1935元,原告山东钰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31 |
3 | 其他 | (2018)苏0118执274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3-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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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118民初2867号 | 被告 | 原告: 高淳县元昌彩钢结构厂 被告: 高淳县淳溪镇宏云建材经营部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