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崔茂海
91110000059281556Y
5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7层1单元210808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0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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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0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2)鲁0102民初6418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茂海,S某某,崔禾惠,S某某
686258878.62
一、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88878.62元; 二、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利息、罚息(以43897.6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24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2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4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52.2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2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4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2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4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违约金及利息、罚息计算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茂海、S某某、崔禾惠、S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淮海建设集团公司在中铁十一局新建贵南铁路站前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应收账款33420万元、对中铁十八局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项目经理部的应收账款35167万元在上述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标号为05*-*-*-*985); 五、驳回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茂海、S某某、崔禾惠、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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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2
追偿权纠纷
(2022)鲁0102民初6409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茂海,S某某,崔禾惠,S某某
388878.61
一、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8878.61元; 二、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利息、罚息(以43897.6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24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2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4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52.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2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4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2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41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违约金及利息、罚息计算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茂海、S某某、崔禾惠、S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崔茂海、S某某、崔禾惠、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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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3
合同纠纷
(2020)鲁01执18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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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4
劳动争议
(2020)京02民终185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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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5
劳动争议
(2019)京0101民初13268号
原告
原告:
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驳回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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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6
合同纠纷
(2019)鲁01民初1211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
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商京华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C某某,崔茂海,S某某
93950000
一、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9390万元,利息403357.52(利息计至2019年4月11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39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5万元、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商京华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S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为(高新)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9]第000001号《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18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C某某质押的编号为(高新)私营股权登记设字[2019]第000002号《私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12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商京华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S某某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3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商京华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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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京0101执59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9]第17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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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3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2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S某某,C某某,S某某,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3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2-07-18
4
追偿权纠纷
(2022)鲁0102民初6418号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2-07-18
5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C某某,S某某,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润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淮海置业有限公司,淮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2-07-18
6
劳动争议
(2019)京0101民初13268号
原告
原告:
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9-10-16
7
劳动争议
(2019)京0101民初13268号
原告
原告:
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9-10-16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鲁01民初1211号
被告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
中商京华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祥泰实业有限公司,S某某,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6
9
劳动争议
(2019)京0101民初13268号
原告
原告:
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10
劳动争议
(2019)京0101民初13268号
原告
原告:
淮海融泰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