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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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0781202107020101 |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申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21-07-02 | 2099-12-31 | 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2 | 南林地审(2019)49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的 邵武市水美城市建设项目(一期)邵武第一中学分校 | 2019-05-15 | 2099-12-31 | 南平市市林业局 | |
3 | 南林地审(2019)26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的 邵武市水美城市建设项目(一期)芹月生态公园项目 | 2019-03-29 | 2099-12-31 | 南平市市林业局 | |
4 | 用字第350781202100018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邵武市古山溪左岸片区路网工程的用地预审与选址 | 2021-05-12 | 2024-05-12 | 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 |
5 | 350781202107120102 |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申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21-07-12 | 2099-12-31 | 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6 | 南林地审(2019)27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的 邵武市水美城市建设项目(一期)旗山公园项目 | 2019-03-29 | 2099-12-31 | 南平市市林业局 | |
7 | 南林地审(2019)48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的 邵武市水美城市建设项目(一期)生态湖 | 2019-05-15 | 2099-12-31 | 南平市市林业局 | |
8 | 3507811905100201-SX-010 |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申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21-04-15 | 2099-12-31 | 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9 | 地字第21010号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邵武市水美城市建设项目(一期)EPC项目 - 邵沿路(含沧浪桥装修)项目的用地规划 | 2021-05-25 | 2024-05-25 | 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 |
10 | ﹝闽林地﹞林许延续﹝2023﹞36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省级延期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省级延期 | 2023-05-18 | 2024-06-23 | 省林业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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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闽0781民初2059号 | 原告 | 原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华阳竹业有限公司 | 263020 | 一、被告邵武市华阳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香林工业平台林产加工专业园一期3#厂房(A、B、C、D、E、F)区车间(面积约9651平方米)腾空并返还给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装修和装饰部份不得拆除、毁坏);
二、被告邵武市华阳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承租的厂房实际返还之日止按48255元/月的标准计算的租金;
三、被告邵武市华阳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被告邵武市华阳竹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44765元可予以抵扣本判决第(二)、(三)项付款义务;
五、驳回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2元,减半收取5006元,由邵武市华阳竹业有限公司负担4506元,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02 |
2 | 其他 | (2018)闽民终125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3-14 |
3 | 其他 | (2017)闽07民初114号 | 原告 | 原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邵武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泽喜,C某某,C某某,C某某 | 6135000 | 一、被告福建邵武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
二、被告福建邵武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本案律师代理费135000元;
三、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福建邵武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邵武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邵武市××小区××层××、××、××层××房产(即房他证邵武字第××号抵押权证项下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第三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32元,由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负担3269元,由被告福建邵武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邵武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0 |
4 | 其他 | (2017)闽0781民初280号 | 原告 | 原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中生,Z某某,L某某,H某某,X某某,C某某,Y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 | 179500 | 准许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5-11 |
5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6)闽0781财保29号 | 申请人 | - | -- | 冻结被申请人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邵武市城南大道与316国道叉口东侧观山悦的房产(保全价值以40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6-12-12 |
6 | 合同纠纷 | (2014)南民终字第530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福建省邵武五交化采购供应站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产权证号为邵城公字第0233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上诉人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驳回上诉人厦门中盛福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6950元,由福建省邵武五交化采购供应站和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950元,由福建省邵武五交化采购供应站、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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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庭传票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福建省邵武五交化采购供应站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6-2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福建省邵武五交化采购供应站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2013-09-28 | |
3 | 开庭传票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福建省邵武五交化采购供应站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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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闽07民初48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祥润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城南新区古山溪左岸生态城项目经理部,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2 | 合同纠纷 | (2022)闽民终246号 | 被上诉人 | -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11 | |
3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祥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城南新区古山溪左岸生态城项目经理部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9 | |
4 | 合同纠纷 | (2019)闽07民初351号 | 被告 | 原告: 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祥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城南新区古山溪左岸生态城项目经理部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5 | 合同纠纷 | (2019)闽07民初351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祥润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城南新区古山溪左岸生态城项目经理部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6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武汉市世界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祥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邵武市城南新区古山溪左岸生态城项目经理部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7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华阳竹业有限公司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2019-09-02 | |
8 | 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邵武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9 | |
9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厦门中盛福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邵武五交化采购供应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