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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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6078573597E | 营业执照 | 华兴苏园(北京)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 2013-09-09 | 2033-09-08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丰十一国税许准字〔2018〕第1097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 -- | 2099-12-31 |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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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京0115执82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苏乡水秀装饰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华兴苏园(北京)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华兴苏园(北京)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苏乡水秀装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苏乡水秀装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华兴苏园(北京)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1-20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京02民终3557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2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兴苏园(北京)古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9-03-29 |
3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京0115民初22071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苏乡水秀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华兴苏园(北京)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 160000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华兴苏园(北京)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苏乡水秀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并给付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华兴苏园(北京)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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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京02民终3557号 | 上诉人 |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