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赵文哲
91120113671474346G
1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区佳美道1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4条,开庭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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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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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13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1-15
〔2018〕津0101执308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2018-01-15
--
4
详见判决书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1-15
--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6-07-07
〔2016〕津0111执248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13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01执308号
2018-01-15
(2016)津0101民初4961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津0111执2489号
2016-07-07
(2015)青民二初字第050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3671474346G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
2008-02-20
2028-02-19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津0101执32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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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2
其他
(2018)津0101执33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8-05-16
3
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执30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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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4
其他
(2016)津0101民初496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赵文哲,Z某某,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贺凌崑,G某某,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
3405940.53
一、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698697.42元,截至2016年7月12日的借款利息3031.56元、罚息704211.55元及自2016年7月1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G某某、被告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G某某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760元。全部由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G某某、被告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G某某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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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5
合同纠纷
(2016)津0101民初495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贺凌崑,G某某,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赵文哲,Z某某,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G某某
2319322.6
一、被告H某某、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796964.09元,截至2016年7月12日的借款利息6844.38元、罚息515514.13元及自2016年7月1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G某某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655元。全部由被告H某某、被告G某某、被告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G某某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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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6
合同纠纷
(2016)津0101民初495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W某某,H某某,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贺凌崑,G某某,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文哲,Z某某,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G某某
3041119.91
一、被告W某某、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2333876.80元,截至2016年7月12日的借款利息3031.56元、罚息704211.55元及自2016年7月1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G某某、被告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G某某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429元。全部由被告W某某、被告H某某、被告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G某某、被告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G某某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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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辰执字第111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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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5)辰执字第111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5-10-15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7-07-2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纠纷
Z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6-09-2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纠纷
Z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6-09-20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5-11-2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5-06-2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W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Z某某,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6-12-22
2
其他
--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W某某,天津市双龙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G某某,Z某某,Z某某,G某某,H某某,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6-12-22
3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区分公司
被告:
天津东方丰泰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15-09-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