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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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锡新水保许﹝2024﹞11号 | 关于准予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原则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62hm2,其中永久占地6.37hm2、临时占地0.25hm2。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更多 | 2024-04-09 | 2027-04-08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水利局 | |
2 | (0214WANGJW)登字﹝2024﹞第01250207号 | 登字 | 登字 | 2003-07-09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3 | 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空 | 设备类别:电动单梁起重机,产品名称: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型号:LX3-5.92 A3,出厂编号:231201429,设备代码:417010A78202301429,设备注册代码:41703202142024010032 ...更多 | 2024-01-10 | 2099-12-31 | 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空 | 项目名称:312国道新吴区段污水管及中水管迁改工程(飞凤路-景云立交)污水工程 项目地点:312国道新吴区段(飞凤路-景云立交) 项目规模:4590.34万元 ...更多 | 2023-05-08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5 | 锡新行审能发﹝2023﹞9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的要求,实施“梅村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提标改造工程主要对梅村水处理厂现有一、二期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新建反硝化滤池、臭氧接触池、活性炭滤池、臭氧发生器车间等,建设规模为6.0×104m3/d。 项目总投资25500万元,新购置反冲洗水泵、臭氧发生器、臭氧破坏器、螺杆鼓风机、悬浮风机等。项目完成后,出水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中表2“太湖地区其他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标准,设计标准为出水水质执行类Ⅲ类水标准。预计2023年12月投产。 ...更多 | 2023-04-17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6 | ﹝02149045﹞登字﹝2023﹞第02240058号 | 登字 | 登字 | 2003-07-09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7 | 锡新水保许﹝2022﹞06号 | 关于准予无锡市高新水务有限公司新城水处理厂10万吨/日扩建工程(新城五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2022-01-26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水利局 | |
8 | ﹝锡新税﹞许变准字﹝2022﹞第﹝1067﹞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22年05月09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2年05月09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2-05-1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 | |
9 | ﹝02130102-23﹞公司备案﹝2020﹞第08120001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2003-07-09 | 2099-12-31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10 | 锡行审环许〔2019〕7086号 | 关于无锡市高新水务有限公司梅村水处理厂 五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的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进行建设。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三、本项目正式投产后,全公司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核定的限值。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新吴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六、该审批意见从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有不实申报,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更多 | 2019-12-09 | 2099-12-31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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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0211民初683号 | 其他 | -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16-03-17 | |
2 | 票据纠纷 | (2016)苏0211民初68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双晟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市高新水务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元塑胶有限公司,吴江市横扇镇金轮牛制衣厂,浙江天台安达滤网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亿化纤有限公司,海安县通源纱线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2016-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