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方兴小学

正常 长三角华东
严瑾
12320106425891494F
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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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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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3)鼓民初字第630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W某某,Z某某,L某某,S某某,南京市方兴小学
9076.61
一、被告南京市方兴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损失6188.61元。 二、被告G某某、Z某某、L某某、沙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C某某损失2888元,被告G某某、Z某某、L某某、沙河对于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847元,合计1247元,由原告负担903元,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方兴小学负担120元,被告G某某、Z某某、L某某、沙河各负担5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方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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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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