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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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2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6 | -- | |
3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2000 | -- | 同德县国家税务局 | 2016-11-24 | 同国税罚〔2016〕18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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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2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07-06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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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青2522民初13号 | 原告 | 原告: 同德县尕巴松多科加三社砂石料场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62328 | 一、被告D某某在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同德县尕巴松多科加三社砂石料场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砂子款62328元;
二、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和间接的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案件受理费1358.2元,原、被告各承担679.1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