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云萍
913609007633856662
5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C1-6西北侧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8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9007633856662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苎麻的种植、收购、苎麻的加工;麻类制品、针织品、纺织品、服装及麻类保健袜的生产、销售及产品的推广、咨询和展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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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4
2099-12-31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宜汇许可[2019]013号
新标准
名录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2019-03-12
2019-03-12
宜春市外汇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902民初617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晓妮色纺有限公司
673566.66
一、限被告诸暨晓妮色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损失673566.66元。 二、原告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退回被告诸暨晓妮色纺有限公司华孚棉纱4700公斤。 三、驳回原告诸暨晓妮色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0元,由被告诸暨晓妮色纺有限公司承担10536元,原告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承担3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38××××9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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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4民终2162号
上诉人
-
30200
准许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上诉人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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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4民辖终7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2-14
4
合同纠纷
(2017)赣0902民初223号之二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竞赛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180000
解除对被告浙江竞赛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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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3
5
合同纠纷
(2017)赣0902民初223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竞赛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160150
准许原告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计1751.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171.5元。由原告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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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7)赣0902执146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7)赣09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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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7
其他
(2017)赣0902执1463号
申请人
-
85000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C某某、Y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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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7)赣0902民初22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83274.05
限被告C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货款83274.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1元,由被告C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82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营业部,账号:14×××48。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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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9
合同纠纷
(2017)赣0902民初223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竞赛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浙江竞赛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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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袁民二初字第592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润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1451436.4
限被告武汉润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514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3元,由被告武汉润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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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润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15-04-1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润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14-11-19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681民初753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4-03-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902民初617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晓妮色纺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902民初6178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晓妮色纺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0-10-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402民初7507号
被告
原告:
嘉兴市徐氏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12-14
5
定作合同纠纷
(2017)赣0902民初223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竞赛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17-12-01
6
定作合同纠纷
(2017)赣0902民初223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竞赛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17-11-1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袁民二初字第592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4-18
8
--
(2014)袁民二初字第592号
原告
原告:
江西恒康麻业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润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15-0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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