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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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豫09民再39号
申请人
-
--
一、撤销本院(2020)豫09民终747号民事判决及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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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2
合同纠纷
(2020)豫民申3763号
申请人
-
--
一、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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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3
合同纠纷
(2020)豫09民终747号
上诉人
-
820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5元,由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园区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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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4
合同纠纷
(2020)豫0902民初347号
被告
原告:
濮阳市汇元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濮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濮阳市国土资源局
239425.35
一、撤销2017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市国土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协议》第三条。 二、被告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濮阳市汇元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237054.35元(自2017年1月12日,以778503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 三、驳回原告濮阳市汇元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5元,由原告濮阳市汇元药业有限公司承担9634元,被告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2371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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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合同
(2021)豫0902行初153号
被告
原告:
濮阳市汇元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园区分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21-11-03
2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021)豫0902民初4023号
被告
原告:
濮阳市汇元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园区分局,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3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020)豫09民再39号
原告
原告: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9
4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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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
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分局
被告:
濮阳市汇元药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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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终747号
上诉人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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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终747号
上诉人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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