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范卫强
91411221174849768L
1000万元人民币
-
渑池县仰韶东街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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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豫1202执16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渑池县煤炭总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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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221执21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豫1221执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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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2民终1555号
上诉人
-
5977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77元,由渑池县煤炭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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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7
4
其他
(2020)豫1202民初3641号
被告
原告:
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4524920.76
一、被告渑池县煤炭总公司应偿还原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40000元及利息2184920.76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已减半),由被告渑池县煤炭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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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221民初116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597741.05
一、被告渑池县煤炭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煤款597741.0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7元,由被告渑池县煤炭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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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6
合同纠纷
(2019)豫1221民初31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5977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7元,减半收取4888.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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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7
其他
(2019)豫1221执129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豫1221执1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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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8
其他
(2017)豫1221民初22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197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 431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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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9
不当得利纠纷
(2015)渑民初字第12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义马市千秋刚玉物资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2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予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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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10
不当得利纠纷
(2015)渑民初字第12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义马市千秋刚玉物资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2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予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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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豫1202民初3641号
被告
原告:
三门峡市财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
其他
(2020)豫1221民初116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渑池县人民法院
2020-07-08
3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豫1221民初31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渑池县人民法院
2020-03-18
4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豫1221民初31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渑池县人民法院
2019-12-09
5
其他
(2019)豫1221民初95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渑池县煤炭总公司
渑池县人民法院
2019-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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