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

正常 华中
刘会朗
1241282441890543XJ
4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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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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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西少民初字第9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
12947.78
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Y某某、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L某某及P某某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H某某赔偿款8631.85元。 二、被告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赔偿款4315.93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元,被告L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Y某某、被告L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L某某、P某某负担49元,由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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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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