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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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西少民初字第9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 | 12947.78 | 一、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Y某某、被告L某某的法定代理人L某某及P某某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H某某赔偿款8631.85元。
二、被告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赔偿款4315.93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8元,被告L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Y某某、被告L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L某某、P某某负担49元,由西平县第一初级中学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