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应康康
91110229103040742Q
508.96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门外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4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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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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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其他
处罚结果:责令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延庆管理部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4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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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12-02
京房公积金法改〔2022〕1180725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1067
(2022)京0101执8918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2-10-12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京0101执891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行审45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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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2
其他
(2022)京0101执898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行审4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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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3
其他
(2022)京0101行审645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18008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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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4
其他
(2022)京0101行审457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二一年八月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18006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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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5
合同纠纷
(2021)京0119民初746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一、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腾退返还房屋十一间、院落一处(前述房屋和院落坐落于北京市延庆区××路××号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北侧、北京市延庆区永安小区××号楼东侧;所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延集字第×××号,登记所有权人为延庆县建筑工程公司,登记坐落为延庆县县城西门外一建公司); 二、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共计9166.66元; 三、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具体金额以2000元/年为标准计算); 四、驳回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15元(已交纳),由C某某负担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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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6
合同纠纷
(2021)京0119民初526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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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7
合同纠纷
(2021)京0119民初4780号之一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J某某撤诉
2021-11-16
8
合同纠纷
(2020)京0119执异31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申请人W某某为本院(2012)延执字第01317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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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9
合同纠纷
(2020)京01民终2317号
上诉人
-
10000
一、维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院原车队十间南房和院落(含其他地上物)腾清后交给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元(已交纳),C某某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114.9元,由C某某负担1057.45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7.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评估费10 000元,由C某某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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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10
其他
(2019)京0119民初275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北京兴龙潭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29000
准许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
2019-05-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19民初746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21-11-30
2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9民初478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北京建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21-1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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