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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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鲁0214执35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城商初字第798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遵谊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 27690 | 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遵谊和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6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