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520181MA6DMW1P8R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6-09-05 | 2026-09-04 |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0181执147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0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0181民初2593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三和兴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 220760 | 一、限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三和兴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货款220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3月15日起以本金220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三和兴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07-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黔0181民初8819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三和兴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碧桂园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2 | -- | (2023)黔0181民初8819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三和兴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清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碧桂园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顺安公司”),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4-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