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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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沪0114民初341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嘉定区虬桥社会福利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53013.5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药费206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3680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51963.50元,该款应直接汇至原告C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二、被告上海嘉定区虬桥社会福利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律师代理费3000元,该款应直接汇付至原告C某某上述银行账户;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5.33元,减半收取597.67元,由被告上海嘉定区虬桥社会福利院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汇付至原告C某某上述银行账户。重新鉴定费37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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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沪0114民初341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J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上海嘉定区虬桥社会福利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