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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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粤0606民初1118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被告: 梁桥志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志尚盈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的生产线一条的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3-05 |
2 | 其他 | (2018)粤0606民初1118号 | 被告 | 被告: 梁桥志 | 266000 | 一、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志尚盈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退还购机订金20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用66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志尚盈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机械设备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志尚盈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减半收取4742元,财产保全费3362元[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1元[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志尚盈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95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利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555元,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志尚盈不锈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