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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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1971民初3794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原告东莞市江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971民初1545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江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 | 398270 | 一、被告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江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135元;二、被告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江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货款90690元之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5月26日起,货款58090元之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6月1日起,货款30980元之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8月1日起货款19375元之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8月10日起,均按2022年5月24日所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江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1.35元、申请保全费1515.68元,两项合计3657.03元(原告东莞市江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09 |
3 | 其他 | (2022)粤1971执保6679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6-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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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1971民初1545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江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奥美印刷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2-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