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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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民初2228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博实焊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旭达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 | 6038 | 一、被告东莞市旭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实焊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38元;
二、被告东莞市旭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实焊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38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D某某对被告东莞市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博实焊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东莞市旭达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民初15902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博实焊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旭达科技有限公司,邓伟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东莞市博实焊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1-09-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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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民初2228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博实焊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旭达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