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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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4-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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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4-09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6-20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06-24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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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浙0110执9168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浙0110执916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2-0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浙01民终6514号 | 上诉人 | - | 105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浙江鼎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10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1749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鼎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7000 | 一、被告浙江鼎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合计18625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鼎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27元;由被告浙江鼎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5-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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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1749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鼎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1749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鼎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