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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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榆国许准字〔2018〕第24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 | 榆树市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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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吉0182执保546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9-26 |
2 | 合同纠纷 | (2022)吉0182民初2595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工程分公司 被告: 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 338000 | 被告吉林中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工程分公司工程款33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147元;自2019年7月1日始至被告实际给付工程款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款33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年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工程款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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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吉0182民初2595号 | 原告 | 原告: 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树工程分公司 | 榆树市人民法院 | 2022-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