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牟晓芳
91320106751263661G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鼓楼区金川门外5号
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测绘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1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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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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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鼓税﹞许变准字﹝2021﹞第﹝3120﹞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4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12月14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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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2
﹝01067778﹞登字﹝2023﹞第04140024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3-07-10
2033-06-30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3
宁新区管审环表复﹝2022﹞84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环境影响评价
2022-07-13
2099-01-31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4
(01066183)换照[2016]第10080011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2033-06-30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01066183﹞公司变更﹝2020﹞第04030022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3-07-10
2033-06-30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鼓税﹞许变准字﹝2021﹞第﹝3084﹞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09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12月09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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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7
(01066182)公司变更[2018]第11140010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2033-06-30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115执150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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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2
合同纠纷
(2019)苏0115民初1693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志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167175.5
一、被告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1167175.5元及利息(以116717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志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55元,由被告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志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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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苏0106民初679号
原告
原告:
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广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02-20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2)苏01民申123号
被申请人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09
3
服务合同纠纷
(2019)苏0115民初1693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志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4
服务合同纠纷
(2019)苏0115民初1693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科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志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0-07-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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