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彭学闽
91440606MA51LWAH1U
1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工业区宝涌工业大道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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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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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分局
2022-07-13
--
2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520211615709】。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9-01
〔2020〕粤0605民初30093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分局
2021-07-15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龙江分局
2020-09-2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13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15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9-22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龙江分局
--
--
--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民初1772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彭学闽,P某某
133261
一、被告P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拖欠货款1332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28453元为计算本金,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以133261元为计算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以133261元为计算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9.23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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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2770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彭学闽
90909
一、被告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返还货款90909元(以909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退清之日止)。 二、被告彭学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09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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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执20069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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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009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欧宝莱家具厂
被告:
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P某某,彭学闽
282725
一、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82725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区欧宝莱家具厂; 二、P某某对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P某某对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欧宝莱家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9.72元,财产保全费1979.91元,共计7659.63元(佛山市南海区欧宝莱家具厂已预付),由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欧宝莱家具厂,本院不另行收退。P某某、P某某对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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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P某某、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0-11-0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民初2770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P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11-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0093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欧宝莱家具厂
被告:
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P某某,P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982民初221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P某某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20-09-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4707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佰亿居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大旗智造家具有限公司,P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6-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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