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新21民终124号 | 上诉人 | - | 5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鄯善县鑫远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20 |
2 | 其他 | (2017)新2122民初176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Y某某,鄯善县鑫远石材有限公司 | 138000 | 一、被告鄯善县鑫远石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3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060元由被告鄯善县鑫远石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2 |